衛福部疾管署昨(18)日公布,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,未來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,得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,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相關罰責。
有鑑於醫療科技進步,穩定控制的愛滋病毒感染已被視為慢性病的一種,且感染者之生存年限大幅延長,與一般民眾相似,都可能發生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時機。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,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呈陽性反應之器官不能施予他人使用。
考量目前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,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,在不增加國內感染者人數,且間接減少一般等待器官移植需求者等候時間,同時兼顧公平、倫理及人權之原則下,通過該修正草案。
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自民國79年12月17日制定公布,歷經8次修正,期間經過多方意見溝通、法案審查及逐條討論。本次修法將台灣的愛滋人權向前推進,讓感染者獲得同等的醫療權益及保障。
除此之外,現行條例規範愛滋感染者於就醫時,有告知醫事人員其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義務,然在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、意識不清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,仍強制要求其履行告知義務,恐有違現行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。因此,本次修法除增訂第十二條告知義務之但書外,立法說明欄亦加註文字為「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,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」,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。
18日同時三讀通過《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、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》修正草案,其中第二十八條係考量預防接種的實務需求,避免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與管理時,因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而產生違法之疑慮。
發表迴響
抱歉,你必須要登入才能發表迴響喔!